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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式实施《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的亮点

来源: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日期:2018年09月02日 11:24  点击:  属于:职教动态
  9 月 1 日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为广东省职业教育发展再添法治保障。《条例》对广东省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上延伸至研究生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享优惠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广东省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职业教育延伸到本科研究生层次
  
  《条例》将职业教育延伸到了本科、研究生层次,打破了职业教育天花板,搭建了中职高职本科贯通“立交桥”,让更多的职业学校学生有机会选择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为拓宽职业教育上升通道提供了法律依据。

“双创教育”支撑广东创新驱动发展
  
  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主体,高职院校必须扎实推进“双创育”的转型升级,这是支撑广东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需要。《条例》从多个方面支持、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创新创业,并且给予了创业学生缩短或者延长修业年限的自由,获得的奖项、取得的成果还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为职业院校学生创业提供了坚实后盾。

“产教融合型企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学校和企业缔造“亲密关系”,职业教育感知行业脉搏,为广东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支撑。如何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生动力,解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参与程度不深、“一头热”“两张皮”等问题迫在眉睫。
  广东拥有全国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对于职业教育而言,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从质量上与产业发展紧密捆绑、双赢互惠的必要形式。为此,广东省以法律形式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深入贯彻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精神。“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是站在企业角度的职业教育政策,激发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等方面同职业院校开展全面合作,解决“有合无融”问题,成为撬动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发展的有力“支点”。
  《条例》界定了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等多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把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条例》精准落实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有关政策,力促教育改革和产业变革同频、学校发展与行业发展同步,是精准推动职业教育关键性改革的创新之举。
  此外,《条例》还从签订协议、购买保险、实习报酬等方面明确了对实习学生权益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报酬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 80,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这给职业院校学生吃下了“定心丸”。
  
  条例摘登
  关键词 升学渠道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分别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学校的学生,按照专业教学标准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经具有资质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职业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关键词 校企合作
  企业、职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的企业, 可以依法享受有关优惠。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与相关企业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关键词 创新创业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可以在课程研发、学时学分、师资保障、场地建设、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的科技发明创造、竞赛活动成绩,以及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者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为课程学分。
  关键词 特殊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金、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扶持,改善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原文链接: http://edu.southcn.com/e/2018-08/31/content_183128893_2.htm
 

(摘编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南方日报》第A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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