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培训立法,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首先,要明确职业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从我国宪法和 劳动法规定看,接受职业培训是劳动者和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国际 劳工组织2004 年《人力资源开发建议书》也指出,成员“应承认教 育和培训是所有人的一项权利”。将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和公民的一 项权利,有利于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提高职业培训的地位,维护 公民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和义 务。制定政策、开发项目和建立制度是政府在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方 面的主要职责。从发展趋势看,政府职业培训的主要职责日益从具体 的组织参与培训过渡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目前我国 立法中关于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需要通过具体规 则进一步明确。此外,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 国立法规定了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义务,但目 前该条款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经 费的提取、使用、评估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规则。
再次,要促进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融合。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是职业技能提升的两个重要环节。职业教育突出了学校和文化教育的 地位,侧重于就业前的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突出了政府、企业的职 责,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从国际上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呈现出融合的趋势。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主管部门分别为 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二者职能存在一定交叉。今后要进一 步理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关系,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的 对接;要科学设置学校教育和生产实训的内容及相互衔接,切实提高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质量;要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和 职业培训资源共享;要通过制度完善,建立部门沟通协调的有效机制, 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深度融合。
最后,要创新职业培训的立法模式。目前我国职业培训的内容分 散在不同法律当中,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则集中在职业教育法中。当 前,制定职业培训的专门法律难度较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制定职业 培训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同时,可考虑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开发立法,在职业教育法和相关立法 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整合职 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职业鉴定等内容,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促进的综合立法,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作者:谢增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
摘编自2018 年6 月24 日《光明日报》第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