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制度。从经济性考虑,企业必须营利;而从教育性考虑,学校必须育人。如何在满足企业功利性的需求与满足学校公益性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给出的答案,或者说所确定的准则是:通过教育调节,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现教育的人本性目标。
在国家管理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双元性”原则。所谓“双元”,指的不只是在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在内涵上的“双元”:不仅强调在办学与教学等微观层面上的企业与职业学校的结合、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工作与学习的结合,而且强调在管理与运作等宏观层面上的经济部门与教育部门的结合、私人积极性与国家积极性的结合、劳动市场需求与职业教育供给的结合。
二是“协调性”原则。所谓“协调”,指的是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不仅涉及企业的雇主和雇员的利益诉求,而且涉及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利益指向,强调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群体:企业主、工人、地方(州政府)和国家(联邦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问题上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后,相关决议才能执行。例如,由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每年合作编制的《职业教育年度报告》,都要征求设在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且由上述四方代表组成的“主管委员会”的意见与表态后,再由德国联邦政府发布。
三是“差异性”原则。所谓“差异”,指的是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在经过职业适配度的测评后,不仅要对“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对那些学习能力较差的弱者、残疾人以及移民和女性等,视其为社会不利群体而应视为“被社会忽略的人群”),向其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而且还要对于那些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年轻人(应视其为技能的“天才”、“精英”),通过实施“职业英才计划”以及优秀毕业生嘉奖等项目,出台多种激励措施并培养其成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在教育教学层面,“双元制”职业教育则遵循职业性原则。所谓“职业性原则”,指的是:任何职业劳动和职业教育都是以职业的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职业劳动不仅规范了职业劳动的维度(地点、范畴、资格、地位等),而且也规范了职业教育的标准(专业、课程、教学、考试等)。职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教育思想以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设置以职业需求为依据,课程开发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教学实施以行动导向为原则,考试考核以职业资格为准绳。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组成德国联邦的16个州享有文化包括教育的主权。所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职业学校,由各州教育或文化部管辖,因此涉及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立法权在各州;而“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则由教育部依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权限予以指导,因而涉及企业职业教育的立法权在联邦。基于此,尽管“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体是企业,但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教育目标是对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开发,即“个体在职业、社会和个人情境中能正确地思考并能在行动中承担个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行动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其本质是一种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的职业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