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敏(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浙江 金华 321007)
摘 要:欧盟《基于工作学习的高质量学徒制指导原则》以高质量学徒制为核心,从国家和社会伙伴共同参与治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学徒制的支持、学徒制的吸引力和职业指导的改进、基于工作学习的质量保障四个维度生成了20条高质量学徒制的指导原则,呈现出内外保障双驱动、基于工作学习、强化企业作用等特点。这些指导原则为欧盟学徒制的质量建设提供了系统性的发展依据,对于构建欧洲层面的学徒制质量文化也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欧盟;基于工作学习;学徒制;职业教育
为进一步提高学徒制的质量,化解欧洲技能鸿沟,2015年,欧盟发布了《基于工作学习的高质量学徒制指导原则 20 条》(High-performance apprenticeships & work- based learning: 20 guidingprinciples),简称《指导原则》。[1]本文通过分析《指导原则》的生成背景,探究《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并提炼《指导原则》所彰显的特点,旨在为我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全面推行提供参考依据。
一、《指导原则》的生成背景
为克服欧盟各国高技能人才短板,摆脱危机困扰,挽救青年失业危机,欧盟各国开始聚焦于学徒制的现代化发展,但学徒制的质量提升普遍发展缓慢。在此背景下,欧盟2020教育与培训职业教育工作组制定了《指导原则》。
(一)克服高技能人才短板之经济需求
为了摆脱危机困扰、开辟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新空间,2012年欧盟开始推行“再工业化战略”,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但由于劳动力技能配备与产业需求的偏差,欧盟很多国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技能鸿沟”。调查数据表明,2015年大约40%的欧洲企业均受到“技能短缺”的影响。[2]而且很多国家面临着技能人才层次偏低,中、高级层次的技能人才培养严重不足的问题。可见,欧盟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结构距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亟须改善现行的人才培养方式。
(二)挽救青年失业局面之迫切性需要
欧债危机后,欧盟许多国家一直饱受危机“后遗症”的困扰,失业率不断攀高。数据显示,自2007年开始,欧元区的失业率逐年增长,至2013年已增长到12%,尤以青年失业问题最为严重,欧盟各成员国面临严峻挑战。纵观欧盟各国的发展状况,学徒制发展较好的国家失业率相对较低。例如,德国的学徒制依托企业发展相对较好,2015年失业率仅为3.5%;而瑞典、芬兰、西班牙等国的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均超过10%。为此,欧盟将基于工作学习的高质量学徒制提至重要议程,以期为各国发展学徒制提供指引,助力拆除引爆失业“定时炸弹”的导火索。
(三)改善现代学徒制品质之自身诉求
面对高技能人才短缺与失业危机,欧盟将寻求出路的视点聚焦于学徒制的现代化,学徒培养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学徒制的质量提升普遍发展缓慢,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国家如何完善学徒制治理体系、构建社会伙伴多方协调机制的问题仍未解决。第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学徒制的积极性有待提高。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与大公司相比,中小企业提供学徒制的可能性较小。[3]例如,2013 年德国只有21.7%的企业提供学徒岗位。第三,学徒制的吸引力亟须提升。学徒制完成率较低、社会认可度不高等问题成为学徒制发展的桎梏。第四,学徒的学习质量亟待提高。欧盟很多国家的学徒结构也不合理,培养的学徒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指导原则》的直接目的就是解决上述问题,切实优化学徒制的品质。
二、《指导原则》的内容透视
《指导原则》共有20条,涵盖了国家和社会伙伴共同参与治理、企业参与学徒制的支持、学徒制的吸引力和职业指导的改进、基于工作学习的质量保障四个方面。
(一)国家和社会伙伴共同参与治理
原则1:构建明确一致、有效的法律框架,加强学徒制社会伙伴的权利与责任保障。该原则从制度层面为如何治理学徒制提供了依据。(1)学徒制与职业教育相一致的法律框架。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在制定或改革学徒制法律时,应特别注意与职业教育的一致性。(2)有效的多层次立法。国家政府主要负责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而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机构负责。(3)平衡集体义务与地方自治。国家层面负责战略统筹和制定长期目标,区域和地方允许一定程度的自治。
原则2:采用透明的协调决策方式,促进学徒制社会伙伴的持续性对话。该原则指出社会伙伴之间的建设性对话是学徒制成功的基本条件。(1)中间机构。政府担负着促进学徒制社会伙伴对话的责任,可以依托行政机构、职业教育与培训理事会等中间机构来进行管理。(2)三方协作或双方协作。各国依据国情可采用三方(雇主、雇员和政府)协作或者双方(政府、雇主)协作。(3)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更具包容性和参与性,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结构化对话。(4)提供反馈机制以适应培训需求。在职业教育体系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建立反馈机制,不断诊断劳动力市场技能需求的变化,以便及时修订教育计划。(5)学徒代表。每个国家都应寻求发展自己的学徒代表。除了学校理事会、学徒理事会和企业选拔学徒代表外,还要考虑其他方式。
原则3:注重能力建设与责任承担,强化社会伙伴的作用。该原则要求社会伙伴要超越咨询作用,要“参与学徒制度的管理,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为课程设计和调整做出贡献”。[4](1)社会伙伴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体现在各个层面:在个人层面上,提供技能培训;在组织层面上,制定管理结构、过程和程序;在机构层面上,改革法律和规章制度。(2)强化社会伙伴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避免学徒培训理论化,培养企业需要的学徒。(3)社会伙伴共同承担管理的责任。各国应重视社会伙伴的作用,逐步让其承担更多责任,调动他们的参与激情和积极性,这是保证基于工作学习、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驱动力。
原则4:校企合作的系统化。学徒制结合了企业、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两个学习场所,校企合作是必然。为此,该原则要求在地方层面加强系统化的校企合作,建立商务教育伙伴关系。(1)地方合作。合作有利于学校不断更新技能需求,提高人才培养的实用性;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战略,持续受益;有利于学徒习得熟练的技术技能,从学校顺利过渡到工作,提高就业竞争力。(2)商务教育伙伴关系。校企合作不应仅限于学徒,还可以在研究、区域创新及创业等问题上建立商务伙伴关系,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原则5:成本共担与利益共享。学徒制的融资模式在成员国之间差异很大。2012年欧盟委员会的数据表明,目前主要有两种融资模式。[5]基于两种模式的比较,欧盟确定了成本共担与利益共享的原则。(1)成本共担的简化方法。国家负责资助职业学校和职教教师,企业承担基于企业培训的部分费用,学徒通过减薪承担部分费用,但该方法不适用于所有国家。(2)学徒为企业带来回报。企业参与学徒制的长期利益显著。一是学徒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可以抵消企业提供培训的成本;二是企业可以通过学徒培训筛选有才华、有能力的学徒,避免代价高昂的错配;三是企业可以根据岗位需求有针对地培养学徒,这种投资远远低于外聘成本。[6] (3)学徒的工资报酬公平。针对学徒工资报酬需要制定一些共同标准,但由于不同部门要求不同,学徒的工资报酬不能做一般性规定。
(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学徒制的支持
原则6:提高学徒制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该原则主要规定了以下五点:(1)宣传学徒制对企业的好处,让雇主看到学徒制的长期效益。(2)深化中小企业的培训文化建设。培训文化对促进员工职业化及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需要引起关注。(3)为无法提供完整学徒培训的中小企业安排外部协作式培训。有些小企业可能无法涵盖学徒制培训的全过程,可以与培训联盟或者外部培训中心合作,共同完成培训。(4)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工具包,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和成本。(5)匹配服务。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要积极提供匹配服务,实现企业学徒岗位“设”与学徒“找”的无缝对接。
原则7:在企业的技能需求与学徒的就业能力之间找准平衡点。高质量学徒制的实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为此,大多数雇主希望根据企业的技能需求定制培训,以帮助抵消这些成本。但是,仅关注企业的需求过于狭隘。因此,该原则要求在企业的技能需求与学徒的就业能力之间寻求平衡:(1)社会伙伴参与企业培训的审批。社会伙伴是确定所需技能、能力以及制定质量标准的关键主体。因此,企业培训的审批离不开社会伙伴的参与。(2)区域层面的学徒制宣传。企业对学徒的需求因地区而异,因此,区域层面要加大学徒制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提供合适的学徒培训,避免一味追求利益而忽视学徒发展。
原则8:注重没有学徒经验的企业。该原则规定会员国应该思考如何通过财政或非财政手段来吸引没有参与学徒制的企业:(1)财政支持。财政补贴可以有效地鼓励企业开始培训学徒,但对已有学徒的企业吸引力不大。为此,国家应考虑对首次参与学徒制的企业提供高额补贴,随后补贴水平可以逐年下降。(2)非财政支持。企业(尤其是没有学徒经验的中小企业)需要国家采取一系列支持措施完成以下任务:培训企业的认证;企业技能需求的确定;企业培训师的招聘程序、培训和指导;学徒管理、评估等。
原则9:支持企业为弱势群体提供学徒培训。为了促进学徒制的社会包容性,该原则规定政府要采取以下支持措施:(1)财政支持。弱势群体往往存在学习困难等问题,增加培训的费用,为此,国家对接受弱势群体作为学徒的企业要给予财政补偿。(2)非财政支持。欧洲特殊需求和全纳教育机构的研究表明,学校接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徒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比如,构建一个法律框架允许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提供不同水平的学徒培训;根据需要为高素质的学徒提供后续支持活动,以维持其在企业中就业等。[7]
原则10:鼓励和支持企业提供合格的培训师。该原则对培训师的内涵、能力发展、国家与企业的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培训师是终身学习者。企业要认识到他们身份与工作的特殊性,并支持他们的终身学习。(2)企业的支持对培训师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企业要提高福利待遇,以激励的方式为培训师设计和提供有效的在职培训计划。(3)国家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不仅要鼓励中小企业提供合格的培训师,还要为其提供系统化培训实践的方法。(4)培训师的能力发展得益于系统化的方法,包括三个要素:有效的能力标准、资格证书;灵活的培训供给;获得能力验证和认可的机会。(5)为企业培训提供支持是社会伙伴共同的责任。
(三)学徒制的吸引力和职业指导的改进
原则11: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职业途径之间的融通。该原则规定欧盟要促进普职融通,增强学徒制的吸引力。(1)各级职业教育要重视一般知识与可迁移技能,否则会限制个人转换教育途径的能力。(2)突显“高等职业教育计划”,增强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兼容性。(3)打通职业教育进入高等教育的通道。主要有以下方式:考试系统对所有中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额外的预备课程(桥接课程);承认学术学习课程的同等职业资格(学分转移安排)等。(4)验证前期的学习。第一步要鼓励发展正规的职业教育;第二步要对先前的教育和培训进行验证,避免重复学习。(5)提高透明度和教育公平。充分发挥国家资格框架(NQF)的作用,提高透明度,使高等职业教育资格与普通高等教育资格处于同一水平,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原则12:追求卓越,提升学徒制及职业教育的形象。在欧洲许多国家,学徒制乃至整个职业教育的形象问题极为不利,常被视为“二流教育”。为此,该原则规定采取卓越的举措,提升学徒制的社会形象,主要包括:(1)质量无捷径。改善学徒制的“外部”形象是不够的,内在质量提高才是根本。(2)学徒制和职业教育体系的标杆管理。事实证明,技能竞赛是对职业教育进行基准测试的绝佳机会。为此,各国要充分发挥技能竞赛的标杆作用。(3)成功经验与良好实践的共享。这是促进学徒制可持续发展、适应学徒需求的重要途径。(4)以学习者为榜样。从现实生活中选择优秀的学徒为榜样,更易于年轻人认同。(5)以成功的职业教育企业家为榜样。让年轻人意识到职业教育不仅可以促进就业,也能培育创业精神、助其成为“老板”。(6)企业学徒奖。企业学徒奖是指对于提供高质量学徒制的企业给予奖励,如奥地利的“最佳培训公司——适应未来”中小企业奖。
原则13:职业指导帮助学徒做出适当的选择。该原则首先对职业指导的内涵和发展阶段进行了规定。职业指导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它涵盖了提供信息、咨询、能力评估、支持以及决策等一系列个人和集体活动,有助于学徒识别自身的能力和兴趣、做出教育培训和职业选择的决定,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该原则明确指出职业指导要做到公平公正,即不受性别、种族、社会阶层等影响,切实根据学徒的利益提供指导,帮助学徒做出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可持续的教育选择。在学徒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期间,不仅要确保学徒了解他们的就业前景,也应为其提供情感方面的支持,这一时期的职业指导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该原则还规定要多渠道拓宽职业指导,在课程中加入职业管理技能,明确职业指导人员的角色和任务,重视家长和利益相关者的指导等。
原则14:提升职教教师的素质,增强学徒制的吸引力。在学徒期间,教师以及师生关系对学徒的学习有很大影响。该原则规定要逐步提高教师的素质,具体包括:(1)职教教师的专业发展。职教教师要改变传统上只专注教授知识的做法,注重团队合作和自我反思,成为一个“引导者”。(2)职业技能的持续更新。由于工业和技术的迅速变革,职教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及时更新教学内容。(3)发挥职教教师与工作场所联系方面的关键作用。国家应倡导学校向教师提供培训,为其提供建立、维持这种联系的工具和方法。(4)增强教师培养学徒创新创业的能力。(5)提高职教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欧盟许多国家面临着教师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必须制定相关政策,使职教教师职业更具吸引力。
原则15: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升学徒制的吸引力。学徒制的吸引力不仅受其自身的影响,还受社会和文化规范的影响。该原则要求开展广泛的提高认识活动,改变大众对学徒制的传统观念和偏见,主要包括:(1)技能比赛。技能比赛为技能提供了一个“展示台”,激励年轻人追求卓越,有助于提高学徒制的入学率。(2)将职业“体验员”纳入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员”可以让年轻人体验一个真实的工作情境,帮助年轻人做出可持续的教育选择。(3)工作见习。工作见习有利于让学徒深入了解现实工作环境,做出正确的职业选择。(4)利益相关者的提高认识活动。学徒制包括众多利益相关者,为了提高效率,政府要积极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学徒制的认识。
(四)基于工作学习的质量保障
原则16:构建清晰的学徒制质量保障框架,确保反馈的系统性。国家立法规范学徒制只是保证质量的第一环。该原则明确指出,国家要从各个层面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尤其要保障学徒制培训过程中的质量。(1)质量保障要符合国情。学徒制的质量保障可以强调控制和检查,也可以注重自我评价,依国情而定。(2)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学徒制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学徒制的质量体系需要在职业学校、学徒和企业培训师之间构建系统的反馈机制,创建一个连贯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这个质量体系既要成为职业教育整体质量框架的一部分,也要基于企业学习的特定要求进行定制。(3)质量保障要有包容性和公平性。包容性和公平性在每一个原则中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在评估和认证方面更为重要。
原则17:确保培训内容满足企业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需求。(1)定期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监测评估学徒市场包括对学徒职位的短期供求预测、重大改革的评估、新计划变更的可行性研究等。(2)对技能需求和劳动力市场趋势的定期预测。定期预测不能只关注市场,也要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由于人才培养的周期以及课程调整的耗时问题,职业教育毕业生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定量预测需要通过定性评估来补充,要让企业定期参与技能需求的预测。(3)建立强大的职业教育研究团队。这可以实现学徒制度的创新,并保证其正常运作。但是,研究成果必须成为政策与实践之间对话的基础。
原则18:社会伙伴之间定期合作,促进相互信任和尊重。社会伙伴的牢固合作是实现高质量学徒制的重要前提,而合作离不开彼此的信任与尊重。(1)质量保障离不开所有社会伙伴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地方上,需要校企合作组织学徒的考核评估;国家层面,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国家质量保障机构等参与评估;同行评审,需要企业培训师和雇主通过定期访谈学徒或认证程序评估学徒基于企业的学习活动。(2)促进教师与培训师的学习社区建设与网络化。一方面,可以将企业培训师聚集在一起,建立一个“企业培训师学习社区”,促进培训师之间的交流;另一方面,要在教师与培训师之间建立交流通道,促进培训师和教师之间更加结构化的合作。
原则19:对学习成果进行公平、有效而真实的评估。基于工作学习的学徒制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对不同的学习环境进行评估;评估应尽可能接近真实的工作过程。(1)不同学习环境均要以学习成果为共同参考点。(2)确保评估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公正性。(3)确保在企业或类似企业的环境中进行评估。(4)平衡多种评估方法。建议采用终结性,形成性和临时性评估以及外部和自我评估的平衡组合。(5)确保评估程序的透明度。需要有明确的评估时间表,以便使所有参与评估的人员充分了解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6)评估员的资格和培训。欧盟各国要为有资格担任考试委员会主席或成员的专家进行资格限定,还要为具有技术专长但缺乏评估经验的专家提供短期的预备课程。
原则20:支持企业培训师的专业持续发展,并改善其工作条件。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案例研究发现,培训师的职位往往很难得到企业的认可,专业发展的机会仍然不足。[8]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该原则要求国家要为培训师提供支持。(1)保证培训师资格得到国家认可。要注意三点:认证的方式多样化;先前学习得到认可;中小企业的培训师要考虑企业的具体背景。(2)增加培训师的培训机会。在经认可的机构开展培训,并注重教师和培
训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为培训师创造支持性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通过出台激励政策,在企业内部发展广泛的培训文化,为培训师提供更灵活的培训计划等。(4)保证企业为学徒营造更广泛的学习环境。企业在确保每个学徒都有一名官方认可的培训师外,还要确保技术工人等其他工作人员对学徒的支持。
三、《指导原则》的特征分析
20 条原则涵盖了学徒制的运行管理、社会合作伙伴、质量保障等各个方面,为学徒制提供了科学、系统和可操作的质量建设指南,体现出了鲜明
特色。
(一)以提高质量为目标,促进内外双驱动
质量是欧洲学徒制发展的生命线。《指导原则》的制定目标就是要实现学徒制质量效益的提升,打造高质量学徒制。一方面,《指导原则》中对学徒制的外部质量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要构建明确一致的法律框架加强学徒制的监管,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学徒制社会合作伙伴的权利,明确各方的责任,保证学徒制的有效开展;要构建涵盖社会合作伙伴等多主体的学徒制治理体系、成本共担的经费保障机制、校企合作机制等,着力为学徒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指导原则》极为重视内部质量保障,实现品质的优化。主要包括:确保基于工作和基于学校培训两者间的平衡、确保学徒企业培训的质量、确保学徒评估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确保培训内容满足企业和社会不断变化的技能需求、确保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内培训师的优质性等。《指导原则》所倡导的是内外部质量的联合保障,形成一股合力,为学徒制的质量提升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二)以工作学习为基点,强化企业的作用
基于工作学习是《指导原则》的一大特点。工作场所是真正实现知识转化为应用技能的地方,所以学徒制的开展离不开工作场所。《指导原则》基于工作学习理论,规定各国要重视发展基于工作学习的学徒制,将学习与工作融为一体,让学徒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切实加强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的对接,帮助年轻人从学校到工作顺利过渡,提高就业能力,从而缓解青年失业。基于工作学习离不开企业的支持,《指导原则》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如何提高学徒制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如何在企业的技能需求与学徒的就业需求之间实现平衡,如何给予企业财政和非财政支持等。这些原则进一步凸显了企业在学徒制中的地位,强化了企业的主导作用。
(三)以职业指导为载体,提升学徒制吸引力
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不够是困扰学徒制发展的重要问题。《指导原则》就“如何提升学徒制的吸引力”列出了详细举措: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系统之间融通渗透、改进职业指导、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提高学徒制的社会形象等。其中,职业指导是帮助学徒从学校过渡到工作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学徒就业质量的重要载体。欧盟面临着结构性失业的复杂局面,如何发挥职业指导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面向学徒开展职业指导时,要以满足学徒更高就业质量的要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念,为其提供政策和信息咨询指导,提供实施对策和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开展学习与训练,帮助他们选择更加适于自己发展的生涯之路。
(四)以促进公平为导向,彰显包容性理念
现代社会呼唤教育公平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公平”和“全纳教育”理念的指引下,《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学徒制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倡导欧盟要将社会弱势群体纳入学徒培训体系。一方面倡导企业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并为其提供学徒培训,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为弱势群体参与学徒制提供支持,旨在做到尊重、接纳、平等,为每一个学徒提供适合的教育。弱势群体在社会竞争和社会生存能力中处于较低的地位,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有机会参与学徒制,不仅对于促进欧盟的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强化学徒制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这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指导原则》的生成标志着欧洲学徒制的质量发展迈入了新阶段,它强调以工作为基础,以强化企业作用、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为手段,聚焦学徒制的高质量发展,为欧盟各国学徒制的开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和准则,对于我国学徒制的推行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编自2019年6月5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