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他山之石 >> 正文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变革

来源: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日期:2020年04月21日 22:15  点击:  属于:他山之石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应了企业与教育的深度融合。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成功,也是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代表。所以,双元制职业教育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德国学习的重点。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
 
图1 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示意图

  (1)雇主及经济组织的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德国大部分企业完成了从“泰勒式”到“精益化”的生产组织形式转变。对雇员的需要和要求越发明确,他们清楚有资质的员工对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提升至关重要。而这些有资质的且忠诚的员工可以通过职业培训获得,所以企业可以自己进行培训,同时希望自己能够参与制定企业培训的规则。并且愿意为通过自己面试的满足学徒标准的雇员支付培训工资。
企业为雇员和社会提供了职业培训,并支付了工资,同时也向国家提出要求:一方面,职业教育体制必须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职业学校应教授符合企业需求的职业理论和实践技术。
广大企业的意见,通过雇主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表达。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作为职业培训主管机关、主管机构的主要行业协会有:工商业行会IHK、手工业行会HWK、农业行会LWK、律师行会RAK、税务顾问行会StBK、医师行会AK等。其中由IHK和HWK负责认证的职业,执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2)雇员 利益

  “雇员”代表着职业教育参与者中的学生和家长一方,职业教育体制的设计应让雇员感受到接受职业教育对就业和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接受职业教育可以获得全面的职业行为能力。

  学生一旦选择职业教育,将付出宝贵的时间成本。所以,雇员利益一般通过工会组织表达,他们希望职业教育标准应全面统一,必须具备高质量保障,在受培训期间有良好的培训条件,并能够被传授职业能力和经验。同时企业不能将学徒用作廉价劳动力,应设立独立机构对职业培训进行监管和审查等。

  (3)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以联邦政府、16个联邦州政府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方,明确有资质的劳动力对经济和社会至关重要,国家应该为职业教育中的雇主和雇员创建责任框架并予以推动实施。将企业培训纳入教育体系,同时提供职业学校培训。

  二、发展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与要求充分表达及融合之后,通过制度将各方集体利益高度组织化,并使其有能力形成共同体致力于职业教育发展,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础。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利益共同体通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形成职业教育体系共同原则:
  (1)各方应共同引导职业教育发展;
  (2)各方应分担职业教育的责任;
  (3)职业教育应满足实践要求,实现高品质和全面统一;
  (4)职业教育的标准必须以需求为导向且不落伍;
  (5)发展职业教育是使企业在全球市场上具备竞争力的前提条件。

  并将发展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核心领域聚焦于标准制定、培训实施、考试与认证三个方面,如图3所示。
 
图2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核心领域
  
  《联邦职业教育法》及其配套辅助法《职业培训条例》、《框架学习计划》成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法律基础。详细、全面、严谨的规范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三个核心领域关键问题。通过三个核心领域活动的开展,将利益关系各方融入到职业教育活动中(如表1所示),以将学员培养成为“具有资质”的雇员为标志,实现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目的。
 
表1 双元制体系的核心领域利益方代表对照
 

  三、《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发展沿革

  《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最高法律,该部法律的发展沿革基本代表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发展沿革。追溯其发展历史,以时间线为引导大事记如下:

  中世纪手工业“师傅带徒弟”的传统。

   1816年,北德意志联邦颁布工商业条例,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必须接受进修学校的教育。

  1916年,魏玛宪法明确了普及进修学校教育义务至18岁的规定。

  1920年,德国全国学校大会将进修学校定名为“职业学校”。

  1938年,《手工业条例》颁布,对手工业的对应职业培训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至20世纪60年代初,学徒和师傅之间依然是私人合同的关系,德国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只能限定和影响职业学校,并不能涉及学徒关系。
  
  1969年,德意志工会联合会联邦常务理事会根据当时劳工届形势的变化,提出了《职业教育法草案》。其核心要求是:职业培训全面化制度,突出青年人的劳动关系、培训者和培训企业的资格审核标准、雇员的平等参与,并由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次草案是后来职业教育法产生的重要基础。

  1969年9月,《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生效,该法规第一次将企业培训的各种分散法规汇集在一起,内容包括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职业教育的权限分配和实施、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建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但该法规对培训费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如何沟通等问题都没有提及。

  1972年,联邦政府颁布《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同年5月,双元制实施协调程序,联邦与各州签订《共同结果备忘录》。

  1975年,联邦政府颁布《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该法在职业培训规划和经费问题、职业培训统计和建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三个方面对《联邦职业教育法》做了补充。

  1981年,联邦议会同意将《联邦职业培训位置促进法》改为《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各州议会颁布《职业学校法》。

  1991年,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确定了职业教育学校的核心任务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1995年,通过将“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KMK)”决议,将“行动领域”的概念改为“学习领域”。1996年,《框架教学计划》开始按照学习领域结构制定方案。1998年,完成了32个职业基于“学习领域”结构的《框架教学计划》。

  2005年,联邦政府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

  (1)《联邦职业教育法》简介
 
图3 《联邦职业教育法》框架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享有文化主权,所有的学校包括中小学、职业类学校和高等学校属于州一级的国家设施,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立法权在州一级,例如州学校法。其中《高等学校框架法》为联邦立法,而最重要的一个特例是,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主体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立法权在联邦一级。鉴于“双元制”是国家办的职业学校与私人办的企业合作开展职业教育的模式,所以职业学校这一元遵循《州学校法》,由州文化教育部管理;而“教育企业”(并非每个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教育,只有经过资质认定的企业,即“教育企业”才能开展职业教育)这一元遵循《联邦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教育部管理。因此,《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企业职业教育的,当然也涉及职业教育的许多重大问题。“双元制”作为一个由联邦与州两级立法与管理的正规的职业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教育调节的企业中心模式”。

  《联邦职业教育法》共有7章105条,从职业教育类型、组织、研究、规划、设计、处罚规则等方面全面的规定了职业教育活动开展的相关细则,如图4所示。该法律内容详实,被称为西方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最详细的法律。

  (2)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定位

  2019年5月联邦政府审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案修订案》,旨在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推进实现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具有同等价值。修订案中完善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层级,明确了传授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进修分为“考试认定的职业专家”、“职业学士”、“职业硕士”三个层次的文凭,明确规定职业进修与高校的学术型教育属于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价值,在德国资历框架中处于同一水平层级。
 
图4 双元制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定位

  与普通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通过职教法的修订,明确了德国职业教育人才从“职业技术人员”→“职业专家”→“实施专家”→“战略专家”的层次布局,从文凭层次依次对应为“考试认证的职业人员”(相当于中国的中职)→“考试认证的职业专家”(中职后继续教育)→“专业学士”→“专业硕士”,从实施机构来看依次为“职业学校”→“专业高等学校”→“应用型大学”。通过修订案,进一步推进了全联邦对职业教育从普通人才到高等人才的统一认识与培养体系贯通。

  另一个德国职业教育对于人才培养定位的核心问题值得总结,即职业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根据本次课程讲授,教授们传达的德国职业教育目标体系由四大基本能力及依据现代社会需求提出的两项附加能力组成。
 
表2 德国职业教育目标体系列表

  以此目标体系引领职业教育,通过完善的考试评价体系,测评受教育者是否具备了以上能力,并以受教育者获得考试认证的资质为标志,是德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实现。


 
(摘编自2020年4月21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友情链接
腾讯新闻 中国新闻网 搜狗 新浪 CMS系统 百度